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息烽县**镇**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息烽县**街**号楼**门口将苏某某放在该**门口**内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9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华为nova4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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