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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盗窃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6时左右,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路**号**网吧内**号机位上,趁隙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钱包1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54元、广发银行卡1张、中信银行卡1张、武汉**大学校园卡1张、被害人杨某某身份证1张。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涉案的黑色钱包1只及钱包内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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