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3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号。2015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1月12日、2018年1月2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2日、2020年1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2018年1月12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6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时尚天街友家网咖,趁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机位上充电的一部蓝色VIVOX9S手机、一部金色魅族MX6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二部手机分别价值2500元、1479元,共计3979元。

2017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拟羁押人员健康体检表、报告单、九龙坡区救助站求助登记表、病历、火化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袁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