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3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2015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1月12日、2018年1月2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2日、2020年1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2018年1月1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6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时尚天街友家网咖,趁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机位上充电的一部蓝色VIVOX9S手机、一部金色魅族MX6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二部手机分别价值2500元、1479元,共计3979元。
2017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拟羁押人员健康体检表、报告单、九龙坡区救助站求助登记表、病历、火化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袁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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