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诊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宅**号楼**单元**室,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营**条**号院**号楼**居**室。因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于2019 年6 月9 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24 届中国国际口腔设备材料展览会暨年术交流会”展会中,窃得参展商**有限公司X-CURE光固化机1台、O-LIGHT宽谱版光固化机1台、LED.F 宽谱版光固化机1台、iLED光固化机1台、Motopex机扩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7876元。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被抓获归案。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同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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