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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受袁某乙(另处理)雇请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五队太公山鱼塘清理塘底、修筑塘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挖出的制作陶瓷用高岭土矿(俗称“黑泥”、“白泥”)销售给叶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49500元,后被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查处而停止开挖。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确认非法开采区非法开采的矿种为陶瓷用高岭土,非法开采陶瓷用高岭土矿资源储量为9689吨,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3万元。

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退赔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3万元。

2021年2月20日至2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责令限期整改和恢复土地原状的要求,与叶某某共同将尚未销售的部分高岭土回填至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五队太公山鱼塘。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3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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