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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红臣,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讯问,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某镇某隧道员工宿舍,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酒后路过被害人鲁某某、杨某某、袁某乙宿舍时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袁某甲进入该宿舍后,自鲁某某衣物兜内盗得OPPO手机一部和现金461元,自杨某某皮衣外套内兜盗得现金85元,自袁某乙裤子兜盗得现金1元。后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将盗得手机藏匿于鲁某某宿舍外一沙滩内,将上述盗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48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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