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搬迁街,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不起诉人袁某通过他人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李某某的名义在钟山区人民广场处的中国某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12月19日,袁某刷卡消费50000元。2015年1月以后,犯罪嫌疑人袁某未向中国某某银行分期还款;致使该信用卡逾期22878.02元未还。2019年2月18日,袁某向中国某某银行归还逾期的22878.02元。2019年7月15日,袁某向李某某赔偿118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袁某用李某2、徐某某、段某1、欧某某、段某2的身份证去办理某某银行信用卡。其中,袁某所使用的以李某某、徐某某二人的身份证所办理的信用卡均造成欠款逾期,共计48303.86元。以段某1、欧某某、段某2三人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系段明富使用,该三张卡均造成欠款逾期,共计75059.62元。案发前,2015年12月23日,袁某已清偿以李某2的身份证所办理的某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截止2020年4月2日,袁某已清偿李某2、徐某某、段某1、欧某某、段某2五人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逾期欠款,总计123363.48元
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挽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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