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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反映的其妻子于2007年6月份被兰山区半程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殴打致精神失常问题等问题,临沂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12月27日给予于某某出具了《临沂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审查意见书》,复核审查意见为终结性意见。2012年1月4日山东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了《关于于某某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审核认定报告》认为临沂市政府的终结意见书认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反映的村委必须按村庄规划最基本标准,补给他九间宅基地等问题,临沂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7日,出具了《临沂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公室出具复核审查意见书》维持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于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审查意见。该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

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至国家信访局、最高检等部门越级上访、无理上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每次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及危害后果不清。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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