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0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驾驶粤P76****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明源国际火车桥下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6mg/100ml。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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