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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何某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的小型轿车从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塘瑶村家中出发,在车辆行驶至大祥区线管所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55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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