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的小型轿车从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塘瑶村家中出发,在车辆行驶至大祥区线管所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55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