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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6 年8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11日书面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推送了相关证据。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3日、1月4日,犯罪嫌疑人应某某帮助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仙居县安洲街道螺丝田村、步路响岩村岩坦的溪滩边、青尖山上的一条路上等地开设的赌场内收取场头费,该赌场赌资数额累积达五万元以上。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目前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教唆犯罪嫌疑人应某某开设赌场、或者伙同犯罪嫌疑人应某某开设赌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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