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7********,汉族,专科文化,住**市**区**社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路**号楼**单元**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5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书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2**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区**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为90.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