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小区**号,现住子长市**镇**路陕西省水务集团子长市*公司**。2018 年07月16日投案自首,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履行取保候审义务,被子长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7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子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杨某(已判决) 、冯某某(已判决) ,雇佣赵某某(已判决)和高某某(已判决),让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前四后四单桥153 暗罐车,在高某某(已判决)的指引下来到子长县余家坪乡崾岘村子长采油厂余47#井场内盗窃的一车原油,原油车在高某某、冯某某和杨某的探路护送下运出子长县境内出售。同案犯杨某和冯某某都供述涉案原油,共卖的人民币9800元,冯某某、杨某和刘某某各获得2500元左右。刘某某对盗窃原油的事实供认不讳。

2、2016年11月8日,高某某(已判)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佣赵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菱暗罐车,在子长县余家沟子长采油厂余24#上盗窃的2.08吨,含水为67%的一三菱暗罐车原油,准备将原油拉往靖边县出售,当拉有原油的三菱车行驶到枣林派出所对面的洞口处时被枣林派出所查扣,赵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赵某某高某某对此次他们与刘某某盗窃原油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子长县价格**中心认定盗窃原油的价格为人民币 164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子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