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妻子付某某协议离婚。为了复婚,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给付某某4万元,后又给付某某买了一部手机。2019年8月28日,在迁安市建设银行路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付某某商量复婚发生口角,付某某不愿再复婚,也不愿退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付某某手机抢走后,4次从付某某微信内转帐到自己微信7900元。赃款已退还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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