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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区**街道**社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镇**村**屯**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7的灰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盘锦市**区**路与**路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2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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