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9日15时07分,枣园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兰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岛附近的河里有人落水,经出警了解,系:刘某某等人在兰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岛附近的河里给姜某某搬运东西的时候铁船进水后沉没,刘某某等人落水后刘某某溺水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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