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新型冠状肺炎病毒肺炎患者)于2020年1月19日从武汉回临沂后,住在**连锁酒店期间经常发烧、咳嗽,在明知可能自己被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感染后隐瞒病情,仍未采取防护措施,多次更换酒店房间、出入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其中密切接触64人,一般接触者60人),造成1人感染,124人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酒店被封闭,给酒店工作人员及他人的身体**带来危害,严重危害了公众安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武汉回来后,尚未确诊系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不清,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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