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2的灰色**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台子区向海大道与城北街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辽123.66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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