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鲁某某、孙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2018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6月22日,孙某甲伙同叶某某、王某、彭某某、牟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座**楼“临沂**文化传媒公司”以“分期返利、到期返本”方式,骗取18余人的信任后,分多次诈骗现金20余万元。后于2017年6月22日孙某甲将公司转让给叶某某,叶某某接手“临沂**文化传媒公司”后又创立子公司“临沂**文化传媒公司”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挥霍,直至2017年11月24日,共骗取152余人,现金500余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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