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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孙某、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中医院急救中心内醉酒滋事,殴打辱骂保安及医生护士,打人损物,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李某某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清。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孙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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