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务工,无前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在邵阳市大祥区**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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