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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屯**号。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铁皮石斛、绞股蓝、荷叶茶、永春堂品牌系列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单3600元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由上一级会员通过其本人的会员账号在公司互联网站www.gecntcd1777.com购买一单介绍并帮助加入者注册成为公司新会员,公司上一级会员按其下面会员的购买单数及发展会员数量组成层级即:一级会员、二级会员:县级会员、市级会员、省级会员、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直接以会员购买单数的数量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购买单数的数量作为计酬进行返利,单数越高层级越高,返利越多,引诱参加者继续购买商品单数,或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现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省级代理,发展层级5级以上,发展下线会员44人。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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