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5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小区**室,粮农职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2月16日09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尹某甲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0KM+800M处时车辆失控驶向公路东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冉某某驾驶的青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尹某甲及甘H****号乘车人尹某乙、尹某丙和青B****号车驾驶人冉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尹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尹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冉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乙和尹某丙无责任。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与尹某甲系近亲属。故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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