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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街**号,现住子长县**镇**院**单元**室,子长县**厂**。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子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子长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子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子长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子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1年犯罪嫌疑人师某某和杜某甲闲谈时,杜某甲说他的儿子大了看哪里能给安排一份工作,师某某给杜某甲说,河北那面工作好找,让他问了那边的人再说。师某某问了河北那边的一个叫“老谢”的人(在逃),“老谢”给师某某说他们那里有民政局安排退伍军人去不去,你们愿意去的话出二十万元,顶替不去的退伍军人。过了一个月左右师某某就和杜某甲去了河北石家庄找到那个叫“老谢”的“托”,那个托说他们这有一个叫“李某某”,如果“李某某”不去了,你们要去话就要冒名顶替了,师某某与杜某甲来到石家庄的市民政局,看见民政局的公布栏里有“李某某”这个人的名字,杜某甲说那他们愿意去。师某某当时给杜某甲说你需要在子长办理一个叫李某某的假户口,再就是准备钱。之后二人就回到子长,回到子长后双方就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商定,由甲方师某某给乙方杜某甲的孩子在河北石家庄中石化系统安置国家正式工作。乙方付给甲方贰拾贰万元人民币,进行工作安置;乙方只提供孩子的照片和空落户口:甲方负责人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份上班,一切安置手续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人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九号付给甲方拾万元正。剩余拾万元在三十到四十天付清。剩余俩万元在孩子上班后付清;如果甲方在二零一二年六月份中安排不了乙方孩子的工作,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退还人民币贰拾万元正);乙方在二零一二年五月份到二零一二年六月份见安置工作后不去参加工作,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如乙方孩子在工作后因档案手续在二年到三年有问题,有发现为零时雇佣,**正式工作人员,则由甲方负责一切责任。签了协议以后杜某甲给了师某某拾万元正,协议书上张某某是担保人。2011年7月15日师某某向杜某甲要了五万元并打了收条,同年9月24日师某某又向杜某甲索要了五万元并打了收条,剩下的俩万元等杜某甲家儿子上班以后也给师某某了。2012年五月份河北的“托”说安排好了,师某某就给杜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说工作安排好了,第二天师某某、杜某甲、杜某及妻子坐火车去了河北石家庄,到了石家庄后他们住在一个“**宾馆”。住下第二天杜某甲与其子杜某拿上师某某办理的档案手续到“中石化炼油厂”去报到了,报到以后炼油厂的工作人员人让他们把手续放下,回去等电话通知。第二天师某某与杜某甲的家人,坐火车回到子长。2013年元月份左右,杜某甲接到河北石家压的座机电话,对方通知让杜某在石家庄市“****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上班。杜某在“****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上了二年左右班后,工资每月壹仟捌百元左右,因为“****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无转正的机会,就辞职回家。

2、2013年二月份的一天,王某某给杜某甲干活时,两人闲谈中谈到孩子的工作的事,杜某甲说他的儿子让犯罪嫌疑人师某某安排到了河北石家庄“中石化炼油厂”工作,王某某说不知道师某某是否能安排了他儿子的工作,杜某甲说那要你问师某某了。到了2013年4月2日,王某某联系的师某某在“**酒家”谈给儿子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当时有师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三人,王某某给师某某说你把杜某甲家儿子安排的上班了,他的儿子没有工作,看师某某是否能安排,师某某当时说试着问一下我河北的那个朋友“老谢”托,看有没有机会安排在河北“中石化炼油厂”,结果师某某给河北那个托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对方回答可以。王某某问师某某,说他儿子在河北安排工作有点远了,等事办成后是否能调回延安,师某某回答等事情办成后他想办法把你儿子从河北调至延妥地区电力局。王某某说就价钱有点高。师某某当时还给王某某说安排正式工作和往延安调工作费用高了,需要四十五万。并且商谈王某某当天一次性要给师某某35万元。之后,王某某给杜某甲打电话让杜某甲过来再次确认见证一下,杜某甲过来后相跟个杜某乙,王某某问杜某甲是不是师某某把他们儿子安排工作了,杜某甲说是了已经工作了,杜某甲问王某某多少钱,王某某说四十五万元,结果杜某甲说都是子长人少上一点,师某某当时说少贰万元四十三万元。之后,师某某给王某某打了三十五万元的收条,王某某就在建设银行给师某某转了三十五万元。剩下的八万元王某某分几次给了师某某,自从师某某拿走王某某的四十三万元后,王某某多次给师某某打电话问自己的儿子安置工作的事情,对方一直说正在办的了。等了一年左右,王某某感觉自己被骗了多次要求师某某退赔四十三万元,师某某以正在办理工作为由推辞。直到2015年王某某放弃师某某办理此事,要求其退赔钱款,师某某分多次给王某某退赔了二十三万元,剩下的二十万元师某某陆陆续续向王某某还了九万还剩十一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子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子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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