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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9********,中专文化,群众,临沂市兰山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室,工作单位:临沂**木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经营临沂**木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费县**面粉加工厂、费县**面粉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税额:127187.94元,价税合计129997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补缴127187.94元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积极补缴税款、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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