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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坊村。于2006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兰山区枣园镇北曲坊村拆迁中的土石方工程,其能通过向该村书记、主任走关系而获得该工程,向刁某某索要现金30万元,并签订30万元欠条。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借用的名义将曹某某的鲁******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走,将该车抵押给厉某某,并从厉某某手中借走2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2万元还给刁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其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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