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3年以来,以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何某某、郝某某、诸葛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长期以来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沭县、郯城县等地大肆实施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吴某某为攫取高额经济利益、逃避监管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相应利息,但私下要求借款人实际支付高额利息,先付息后放款,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强行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并使用“软暴力”催收,借款逾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隐瞒收取高息事实,采用虚假诉讼方式肆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2014年7月份,**公司业务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阀门公司负责人王某甲签订借款合同时,采取诱骗手段要求**阀门公司会计胡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在**公证处虚假公证,在王某甲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偿还完500万本金和利息后,隐瞒其收取高息及私自扣押王某甲车辆造成严重损失事实,在要求法院解除因此笔借款查封的王某甲房产、车辆后,以王某甲还欠其80万本金为由起诉胡某某,要求法院查封拍卖胡某某房产,涉嫌虚假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某某是否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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