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先后诈骗其60余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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