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道**号**栋**室,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路**楼。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湘******的小型轿车途径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路与西湖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4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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