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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德州市人,个体经商,住德州市德城区**街道八里庄。于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l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御园小区东北门,因付某某欠其女友工资而与付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付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致付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皮肤损伤,右足第二、四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有无因果关系不清,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原因不清。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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