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平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012年夏季的一天,曹某甲平分别在**老城街心花园化龙路,湖宾路收购了2只大紫胸鹦鹉的雏鸟和1只灰鹦鹉,然后带回家一直驯养。

2018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曹某甲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P35****的黑色丰田牌汽车前往广州,在广州流花公园与一名陌生男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红绿金刚鹦鹉,当晚曹某甲平将这2只鹦鹉运回家中。

2018年11月30日,民警在曹某甲平家中源城区富景小区富景******庭院缴获39只野生动物鸟类活体。经鉴定,其中1只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2只红绿金刚鹦鹉、2只大紫胸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余21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3只未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曹某甲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曹某甲平的收购鹦鹉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缓解其焦虑症,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