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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商,住费县**街道**村。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9日23时许,霍某某给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打电话,让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带霍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道**路交汇处附近找霍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开车带霍某某到兰山区**道**路**处,在附近**足疗店门口发现张某某的轿车。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以让调车的名义让服务员将张某某骗出,张某某到车附近后被霍某某用手打伤脸部、头部,在霍某某殴打张某某时,与张某某一起的张某乙多次预上前拉架,均被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阻止,致使张某某被殴打受伤严重,经费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右侧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顶部、纵裂内硬膜下血肿,2019年6月20日晚,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是否与霍某某有伤害张某某的预谋和主观故意不清、是否有伤害张某某的客观行为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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