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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曾某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曾某乙与其母亲殷某某前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建材城七栋向曾某丙索要借款。因曾某丙无力偿还,曾某丙遂将曾某乙母子带至隔壁,打算向哥哥曾某丁借钱还款,但曾某丙没有同意借钱,曾某乙听后激动地敲击曾某丁家房门。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听到有人在楼下砸门,遂下楼与曾某乙争吵,双方继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曾某甲将曾某乙右手中指末节咬断。经鉴定,曾某乙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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