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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以潘某甲为首,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潘某乙、潘某丙(另案处理)、潘某丁(另案处理)、潘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盘踞在临沂市兰陵县**乡片区,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恶意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依仗家族人员多,势力大,在兰陵县**村内长期霸占建筑行业,强拿硬要,收取费用。当地百姓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受害人因害怕其家族其他人员报复,不敢提供线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1、2015年,潘某甲成立兰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以来,违反兰陵县(兰陵农房办[**]**号)关于规范乡镇建设工程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以受**镇政府委托监管施工安全之名,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潘某乙等人对**镇原**乡36个自然村的建房施工队,收取安全管理费,涉案金额约为130万元。

2、2015年,潘某甲为垄断原**乡36个自然村的建房施工队的管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潘某丙、潘某乙等人去**村施工现场,潘某甲用拳头殴打徐某乙、于某某、徐某丙等三人。事后,潘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又去到徐某乙家对其和家人进行恐吓。

3、200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镇**村成立**加工厂,因污水排放污染了**村民的农田,李某某、周某某等部分老百姓去县环保局反映情况,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去其家中恐吓威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朱某某等人是否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事实不清、是否系连续作案事实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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