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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物流A3区与A4区之间,因行车问题与陆某某打架,后经法医鉴定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是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挣脱所致,还是主动殴打所致事实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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