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楼**村**号。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11月20日,李某甲雇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隋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兰山区**路**镇**村、河东区**镇**村(南厂)、**村(北厂)租用民房生产销售假冒“奥妙、雕牌、汰渍、立白、超能、碧浪、奇强、好爸爸”八种品牌洗衣粉,涉案价值235396元。
李某甲安排隋某某、王某某对以上洗衣粉进行运输、销售给其指定的“下线”销货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等16人,合计137次,涉案金额198550元;11月20日抓获上述嫌疑人时,现场扣押冒牌洗衣粉9975袋,合计涉案金额36846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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