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国际服装城某区东门,趁外卖员吴某某送餐之际,窃取吴某某停在此处的美团外卖电动车储物格内白色品胜牌手机充电宝1个,价值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盗窃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不清。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