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费县**镇**村**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窝藏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5日9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纪某某以能帮助跑关系释放涉嫌介绍卖淫的张某某、刘某某并且不留前科档案为由诈骗受害人魏某某现金6500元。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以能提前释放涉嫌介绍卖淫的张某某、刘某某预谋诈骗受害人魏某某现金50000元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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