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9月2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其妻子陈某某行驶至罗定市围底镇五华村路段,与驾驶人申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陈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申某某、夏某某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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