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10日10时18分高某某来报警称:其于2017年2月18日,在辽宁省普兰店区**镇,被王某某、李某某以代理销售**饲料为由,实际发来的饲料是**饲料骗去货款77500元。后其到**饲料公司地址兰山区**大厦8F,发现没有该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有欺骗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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