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0********,高中文化,山东省梁山县人,务工,现居地山东省梁山县***乡**村**号。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购买杨木皮的名义在兰山区**镇诈骗范某某价值八万五千余元杨木皮一车。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