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0********,高中文化,山东省梁山县人,务工,现居地山东省梁山县***乡**村**号。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购买杨木皮的名义在兰山区**镇诈骗范某某价值八万五千余元杨木皮一车。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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