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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维,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上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维头戴摩托车头盔、口罩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凯怡酒店北边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廖某甲停放在此的一部黑色女装本田牌摩托车(价值4694元),然后上前欲将该摩托车盗走,发现该摩托车车头锁了推不动,此时正好被被害人廖某甲与朋友刘某某发现,刘某某大喊并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维听到有人大喊,就逃离现场。当天,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维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维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维已着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涉案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某某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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