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经营,现居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中段**农贸市场北门一无名豆腐坊正在使用工业盐卤。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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