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在互联网上看到可以通过买卖微信号赚钱的方法,于是就开始利用买卖微信号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来盈利。之后其分别其向上家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微信号再转卖给吴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共计转卖1406个微信号,交易额人民币115361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共获利人民币996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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