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住**镇**村**区**路**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公路容城段容城县城西创业基地对面驶出道路欲靠边停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与被害人家属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梁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容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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