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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栖霞市人,现住栖霞市**镇**村**号,201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将该案与2018年7月19日受理的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并案处理。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6月22日,孙某某伙同叶某某、王某、彭某某、牟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座**楼“临沂**文化传媒公司”以“分期返利、到期返本”方式,骗取18余人的信任后,分多次诈骗现金20余万元。后于2017年6月22日孙某某将公司转让给叶某某,叶某某接手“临沂**文化传媒公司”后又创立子公司“临沂**文化传媒公司”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挥霍,直至2017年11月24日,共骗取152余人,现金500余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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