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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连付)(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屯**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6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大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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