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乡**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明知江某某、陈某某是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而为其二人提供隐藏处所,让江某某、陈某某在王某某的工地干活,为其二人发工资,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助二人逃匿。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江某某、陈某某的盗窃行为并未实际造成损失,王某某所窝藏的二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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