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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住临沂市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2月份以来,临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田某甲、店长朱某某伙同闫某(另案处理)、牛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中心***室租赁的办公场所内,以公开发放宣传单页、打电话等手段方式向广大不特定人群宣传购买其公司邮票、字画等收藏品可以进行炒作升值后获取丰厚返利分红,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存款后携款逃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实,上述人员向178名不特定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1759.76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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