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3、4 月份,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苏某某(侯某甲)夫妇、也了托某某、刘某乙、付某某、蒋某某、马某甲等9人,得知位于**农场**汽车城的新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办理贷款,后因资金短缺来到该公司办理贷款,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甲(提起公诉)称:“要贷款必须先购车才行,购车后就可以办理信用贷,且贷款下来后钱可以拿走,车也可以拿走”。上述被害人按照刘某甲、肖某某的说法,分别购买了车辆。但购买后车辆被刘某甲、肖某某扣留,并要求被害人按照其意愿,签订只署被害人名字的空白合同,刘某甲、肖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信贷的情况下,继续向被害人隐瞒实情,后车辆被刘某甲非法处置。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成立新公司招募股东为名,吸收资金,刘某甲以自己投资1400万元,面向社会招募600万元股东为由,并安排肖某某制作投资意向书和入股协议,并以招商会形式对外发布消息,被害人候某乙(朱某某)夫妇、夏某某(靳某某)夫妇、林某某、刘某丙(马某乙)夫妇愿意投资入股,各交纳12万元,赃款被刘某甲花销。
刘某甲、肖某某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受害人购买车辆并将车辆转卖他人,给受害人吕某某、马某某等八人造成损失金额高达2241850元人民币,同时将七人车辆转手贩卖、抵押获利817700元人民币;受害人刘某乙将车赎回时除支付购车正常款项外,还骗取刘某乙支付保证金26772元。刘某甲、肖某某以成立新公司为由招募股东,骗取受害人侯某乙、林某某等四人425000元人民币,合计诈骗金额人民币3511322元,其二人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证实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共犯中,具体实施的行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